租賃條款|沖繩,石垣島,宮古島|沖繩租車・ABC Rentacar

信用卡付費
* 可使用VISA・MASTER付費
(不可使用JCB)
新手駕駛
* 六個月內新手駕駛人不可單獨租車,需事前電話預約,1次酌收200日圓手續費。
租賃方案
* 根據您的行程及利用時間量身打造適合方案。
我們也提供包月方案,月租29,800日圓 (旺季39,800日圓) 詳細點此








租賃條款
第1章 總則
第1條(適用約款)
  1. 本公司根據規定條約,將租賃車(以下稱「租車」。)租賃給租借人(含駕駛員。以下稱之。) 承租者可租借。另外,關於此約款內未規定之事項,將依照法令或一般習慣來處理。
  2. 本公司在不違反此約款旨趣、法令以及一般習慣之範圍內有應許的特約。特約的情形下,以此特約為優先。
第2章 租賃契約
第2條(預約)
  1. 承租者在租賃租車時,可事先表明車種、開始時間、租賃場所、租賃期間、還車地點,駕駛員及其它的租賃條件後再預約。本公司是依據保有的租車範圍來接受預約。
  2. 租借人應根據法律的規定,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等附加服務,又或者租借人欲使用衛星導航等設備時,可在租借時事先提出申請。
  3. 前項的附加服務等預約,需支付特定預約申請金後,再履行契約。
  4. 根據前項,在預約出租開始時間經過1小時以上,未到場領取租賃車受理契約(以下稱之為『租賃契約』。)時,可視為取消預約。
  5. 在變更第1項租賃條件時,需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然而,由其他代理公司辦理預約業務的情況下,可向業務代理店申請取消預約、變更等。
第3條(租賃契約的簽定)
  1. 本公司除了無法租賃租車或承租人於該第9條各情況下時,均根據承租者的申請來簽定租賃契約。
  2. 租賃契約的申請,需要提示規定之相關資料。
  3. 本公司在簽定租賃契約時,需収取特定租賃費用。
第4條(租賃契約的成立等)
  1. 租賃契約,在本公司收到租賃費用,交車給承租者時成立。在此狀況下,預約申請費將成為租賃費用的一部份。
  2. 本公司,由於事故、失盜以及其它非本公司責任之因素,無法提交給承租者事先預約之車種時,可提交和預約不同車款(以下稱之為『替代車』。)
  3. 根據前項,出租『替代車』的費用如比先前預約車款高時,比照先前預約車款之租金計算; 如費用比先前預約車款之租賃費用較低時,比照該『替代車』之租金計算。
  4. 承租者若拒絕第2項『替代車』的租賃提議,可取消此預約。
第5條(租賃契約的解除)
  1. 承租者在租賃期間中發生下列該各項事由時,本公司不會採取任何通知以及催告即解除租賃契約,且可直接要求歸還租車。
    1. 違反此約款時。
    2. 歸究於承租者責任所引起的交通事故。
    3. 發生該第9條各項時。
  2. 租賃車由於交車前的缺陷而造成無法使用等情形,承租者除可接受第22條第3項的處置之外,亦可解除契約。
第6條(因無法抗拒之理由而終止租賃契約)
  1. 在租車期間,因為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事由,導致無法使用租車之情形,將終止租賃契約。
  2. 承租者在遇發前項情形時,需向本公司報告連絡。
第7條(中途解約)
  1. 承租者於租賃期間中,只要得到本公司的同意即可解除租賃契約。此情形下,承租者需支付第25條的中途解約手續費。
  2. 由於歸究於承租者之責任事由的事故或故障,在租賃間中還車時,當作解除租賃契約。
  3. 根據前項在還車時,本公司是依照第4條不退還已支付之租賃費用。
第8條(出租條件的變更)
  1. 租賃契約成立之後,如想變更第3條第2項之出租條件時,必需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2. 本公司由於前項的出租條件變更,則對租賃業務產生障礙時,有不同意此變更之權利。
第9條(拒絕簽署租賃契約)
  1. 承租者如有以下各情形,本公司可拒絕簽署租賃契約。
    1. 在駕駛時,未攜帶駕駛執照。
    2. 帶有酒氣。
    3. 呈現使用麻藥、強力膠、安非他命等之吸毒狀態。
    4. 預約時決定的駕駛人和領車時的駕駛人不同時。
    5. 尚未繳清上次之租賃費用。
    6. 對於之前的租賃,有該第17條各事項之行為時。
    7. 對於之前的租賃(包括其它租車事業者的出租),有該第30條各事項之行為時。
第3章 租賃汽車
第10條(開始時間等)
本公司是根據此法規第3條第2項所明示的租賃時間以及租賃場所,來提交規定於第14條之租車。
第11條(租賃方法等)
  1. 承租者和本公司一起進行規定於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檢查日常整備,或其它基於規定的檢點表來檢查車體外觀以及配件,確認租車沒有不良整備狀況後,再交車。
  2. 本公司進行前項確認時,發現租車有不良整備之情形下,會採取交換等處置。
  3. 本公司在提交租車時,將記載有地方運輸局陸運支局長以及沖繩總合事務局陸運事所長所制定的汽車出租証轉交給承租者。
第4章 租賃費用
第12條(租賃費用)
  1. 本公司接受第4條的租賃費用,是在提交租車時,呈報給地方運輸局陸運支局長以及沖繩總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依表照實的價格。
  2. 本公司所接受租賃費用之金額,是附帶於基本費用以及提交之附帶費用之合算額。
第13條(租賃費用調整及處置)
依照第2條法規的預約變更後,在修改前條的租賃費用時,不管前條第1項,以預約時所使用的價格表為主。
第5章 責任
第14條(定期檢查整備)
本公司提交依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之定期檢查整備的租車。
第15條(日常檢查整備)
承租者在租賃期間中,每日使用租賃車之前,必須依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實施定期的日常檢查整備。
第16條(承租者的管理責任)
  1. 承租者須保持車輛優良管理人的應盡義務來保管並使用租車。
  2. 前項的管理責任,從接受租車的提交開始,到歸還租車為止。
第17條(禁止行為)
承租者在租車的租賃期間中,禁止以下的行為。
  1. 在未取得本公司的同意及道路運輸法之允諾等,將租車使用於汽車運輸事業或類似目的之情形。
  2. 轉借租車,或者提供其他擔保之用途,造成侵害本公司所有權之一切行為。
  3. 偽造或變造租車的汽車登記車號或車牌,或是改裝出租車等,改變其原來的車形。
  4. 在未取得本公司的同意下,將出租車使用於各種試驗或競技。
  5. 承租者以及一起承租者以外的人駕駛租車。
  6. 將出租車使用於違反於法令或善良風俗等事宜。
  7. 在未取得本公司同意下,私自將出租車加入損害保險等。
第18條(汽車出租證的携帶義務)
  1. 承租者在出租的租賃期間中,根據第11條第3項必須携帶已提交的租車証。
  2. 承租者在遺失租車證時,立即聯絡告知本公司。
第19條(賠償責任)
  1. 承租者根據歸究事故對租車所造成損傷之情形,需為本公司在租車修理期間中的營業做補償,必須支付特別規定之損害補償。本公司會將此金額明示於價格表上。
  2. 除了前項規定外,承租者因使用租車而對第3者或本公司造成損害之情形,需負責賠償此損害之責任。然而,不歸究於承租者責任之事故為例外。
第6章 汽車事故的處理等
第20條(事故處理)
  1. 承租者在出租車的租借期間中,發生該租車事故時,無關事故之大小,採取法令上處置的同時,依照下列規定來處理。
    1.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之狀況。
    2. 關於該事故,請勿延遲本公司以及契約保險公司所需要的文書或證據。
    3. 關於該事故,和第三者做和解或商討時,事先需取得本公司同意。
    4. 租車的修理,除有特別的理由外,請前往本公司所指定之修車場。
  2. 承租者,除了前項所記之外,需於本身責任範圍內進行事故的解決。
  3. 本公司為了承租者,會進行相關該租車事故之處理建言,同時協助解決。
第21條(補償)
  1. 根據本公司所規定的補償制度,承租者需在第19條第2項之範圍下方可適用此損害賠償。
    1. 對人賠償:限1名 無上限
    2. 對物賠償:限1事故 日幣500萬元 (免責日幣5萬元)
    3. 車輛:限1事故 車輛時價 
      (免責金額:普通車輛日幣5萬元、普通貨車日幣7萬元、小型巴士日幣10萬元)
    4. 搭乘者傷害補償:死亡1,000萬日元、住院7,500日元/天、治療5,000日元/天、候遺症最高上限1,000萬日元。(搭乘者住院的賠償於事故發生起180天內)
  2. 超過規定補償限額之損害,由承租者負擔。
  3. 本公司支付承租者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金時,承租者需立即將錢還給本公司。
  4. 相關補償制度的免責部分,特約的情形除外,其餘由承租者負擔。
  5. 未向警察及本公司店鋪備案的事故、該損害保險約款之免責條款事故、 符合於本租賃約款第9條(拒絕簽定租賃契約)1至3項狀況下所發生之事故、符合於第17條(禁止行為)1至5項的事故、 以及任意延長租賃期間且在延長期間內發生事故皆無法適用此補償制度。
第22條(故障等狀況的處置)
  1. 承租者在租賃期間中發現租車異常或故障時,應立刻停止運駛,且向本公司連絡的同時,請遵守本公司的指示。
  2. 承租者是由於自身的蓄意或過失而發生租車異常或故障情形時,承租者必需負擔租車的拖吊及修理等費用。
  3. 承租者由於在交車前就有的瑕疵,導致無法使用之情形,可皆受本公司提供的替代車或者是以此為標準的處置方式。
  4. 承租者,除了規定於前項的處理方式外,在無法使用租車的情況下所產生的損害,不能向本公司要求賠償。
第23條(因無法抗拒事由的免責)
  1. 因天災或其它無法抗力之事由,承租者在租賃期間內無法歸還租車的情況下,本公司將不追究責任。承租者若遇到此情況時,請立刻向本公司連絡,並遵照本公司的指示。
  2. 因天災或其它無法抗力之事由,本公司無法提交租車或提供替代車之情形時,承租者將不得對本公司追究責任。本公司在遇發此情形時,會馬上向承租者聯絡。
第7章 取消、退費等
第24條(預約的取消等)
  1. 承租者在履行第2條法規的同時,由於承租者的因素取消預約或沒有簽租借契約之情況下,根據規定需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之付此預約取消費的同時,本公司將會歸還預約申請金。
  2. 承租者在履行第2條法規的同時,由於本公司的因素取消預約或沒有簽租借契約之情況下,除了歸還預約申請金額之外,根據規定會支付違約金。
  3. 預約雖然在第2條法規的規定下執行,但在第2條法規規定以外的事由而無法簽租賃契約之情況下,將視為取消預約。此情形下,本公司會歸還預約申請金額。
  4. 本公司以及承租者,對於沒簽租賃契約情形下,除規定於前3項的情形外,彼此不可有任何請求。
第25條(中途解約手續費)
承租者,於第7條第1項中途解約之情形下,除了應支付到解約為止期間的租賃金額外,尚需支付以下的中途解約手續費。 中途解約的手續費={(租賃契約期間的基本費用)-(從租賃到歸還期間的基本費用)}×50%
第26條(租賃費用的退還)
  1. 在符合以下各條件時,本公司將根據各項規定,退還承租者已支付之費用。
    1. 根據第5條第2項,承租者在解除租賃契約時,所收取租賃費用之全額。
    2. 根據第6條第1項,於租賃契約結束時,從已收取租賃費用中扣掉對應租賃契約結束期間的租賃費用。
    3. 根據第7條第1項,承租者在中途解約時,需依照租賃中途解約,從已收取的租賃費用扣掉對應於退還期間的租賃費用。
  2. 關於前項的退費規定,中途解約的手續費及其它的應付費用,可和此退款相互抵銷。
第8章 退款
第27條(租賃車的確認等)
  1. 承租者,在還車時,除了正常使用所造成的摩損外,須依照交車時的狀態歸還。
  2. 本公司在歸還租車時,承租者要到車場,與本公司人員共同確認車輛的狀態。
  3. 承租者,在租車時,需與本公司員工共同確認車內沒有承租者或同行者的遺留物後再歸還;在還車後的遺留物,本公司一概不負責。
第28條(租賃車的歸還時期等)
  1. 承租者需在出租期間內歸還租車。
  2. 承租者,根據第8條第1項延長出租期間時,對於變更後的租賃費用,或變更前的租賃超時費用,無論哪一方均以較低的費用為主。
  3. 承租者,如未遵守第8條第1項之條款規定,在超過租賃期間後還車,將依規定支付罰金。超時罰金=超過時間×超過費用單價×300%
第29條(租賃車的歸還場所等)
  1. 租賃車在歸還時,是根據第3條第2項開往指定場所歸還。然而根據第8條第1項變更歸還場所的場下,請歸還至變更後的場所。
  2. 承租者,於前項條文的變更下,根據歸還場所之變更,必需負擔接送的費用。
  3. 承租者,在不接受第8條第1項之同意,並依據第3條第2項歸還租車到所標示的其它場所時,需支付規定的變更歸還場所違約金。
    變更歸還場所違約金=依照變更場所,必要接送費用×300%
第30條(超時且未還車時的處置)
本公司在承租者租賃期間屆滿時算起,經過24小時後未依規定還車的情況下,且未照本公司之規還要求又或者失聯的狀況下,本公司有權使用裝置在車輛內的檢索導航系統。在經過72小時後尚未依照前條第1項將租賃車歸還至指定場所者,且未按照本公司之歸還要求時,又或者承租者狀況不明時,本公司可向(社)全國租車協會採取被害申訴等法定手續之措施。
第31條(信用資料的登錄和使用時機)
承租者,在發生前項條款之情形時,基於客觀的租車信用資料,在(社)全國租車協會未超過7年的登錄期間,且此資料是同意被(社)全國租車協會以及加盟各都道府縣中心協會,和此會員事業者用來使用的。
第9章 雜則
第32條(消費稅)
承租者,是將基於此約款之金錢債務課於消費稅(含地方消費稅),再另付給本公司。
第33條(延遲損害金)
承租者,在延遲支付此租賃費用時,需支付本公司年率6.5%的延遲損害金。
第34條(契約的詳細)
  1. 本公司,在實施此約款時,可以制定其它的細則。
  2. 本公司制定的其它細則,會記載於目錄,相關文件資料及價格表上。其他有變更的場合也同樣處理。
第35條(日文條款的優先)
此條款在各國語言的翻譯,意思有誤差之處,皆以日文版本為標準及優先。
第36條(管轄法庭)
關於此約款的權利及義務產生紛爭時,於本店所在地之法院裁判協調。
附 則
本約款是從平成15年4月1日開始施行。